保管管理法律咨詢
一、保管合同成立條件及效力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二、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保管人的義務包括1、妥善保管標的物;
2、不使用標的物;
3、親自保管標的物;
4、保管期限屆滿時,返還保管物。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條規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條
[3]《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條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條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條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條
三、企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約定保密的條款要注意什么
一、企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用法律形式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之一。 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如何約定保護商業秘密條款,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必須明確什么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商業秘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業秘密包含的很廣,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等知識產權,也包括商品的產地、加工工藝、原料產地、進銷渠道、價格、專有技術等信息。
2、須明確本單位有哪些商業秘密,職工在工作中能接觸到哪些,簽訂有針對性的條款。保密條款應針對具體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職工都簽訂一樣的保密條款,對不接觸到商業秘密的職工就不應要求他們簽訂,對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應有體現。
3、用人單位應制訂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業秘密對企業贏得競爭的勝利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的企業不注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吃虧上當的事例已經很多。應采取多種手段,如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等,同時對不同的秘密制訂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提出不同的要求,嚴格限制涉密的人數。
4、對參與新產品的研制、開發的人員,首先與其變更勞動合同。根據研制開發的實際,增加保密條款,使其勞動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對掌握秘密的人員,規定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使用在原單位學到或了解的秘密為其他單位服務,侵犯原單位的利益。
二、約定保密條款要注意什么
要在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業秘密必須是法律所允許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業秘密對用人單位和社會有益,不得為壟斷和阻礙技術的發展進步而要求勞動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業秘密的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
2、商業秘密的時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時間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業秘密,超過一定的時間或出現一定的情況,商業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須規定保密的起止時間。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規定的保密事項必須可操作,以便于監督和檢查,只有這樣的約定才有實際意義。保密條款不能泛泛而談,應該明確保密范圍、如何監督檢查,違反規定承擔的責任等。
4、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保守秘密的,勞動者有義務為其保密,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條
四、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引用法規
[1]《合同法》 第3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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