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法律咨詢
一、最高院關于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構的處罰,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提交起訴書,說明訴訟請求,案件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之后,當事人收到復議決定書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中如何確定訴訟地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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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三、行政訴訟法的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包括的有總則、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涉外行政訴訟、附則。總則中有立法目的、訴權等相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四、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有哪些,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本人就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歸納如下
第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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