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未涉及的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有共同財產有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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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中未涉及的共同財產
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不需要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的依然是同次工傷,申請再次鑒定無需再次申請工傷認定,但應當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鑒定結論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二、法律規定離婚共同財產如何查詢?
法律規定離婚共同財產只能由法院去查,一般情況下,對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自己可以私下進行調查,個人調查財產可以調查對方的存折、工資條、有無房產證等等比較方便的調查。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個人進行財產調查往往受限于地域、時間等的條件。
三、離婚協議中,一方具有共同財產和債務,另一方則無法獲得該財產和資產。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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