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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起訴程序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么樣的?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四)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五)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六)調解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一般來說,當事人向法院進行起訴之后,如果確定案件是屬于肇事者需要進行賠償的話,肇事者不得拒絕履行義務,如果肇事者認為該案件審理有誤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二審。但是二手為終審判決,一旦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就必須進行執行,否則會對其進行強制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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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調解和訴訟的利弊
1、交警調解出具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2、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前述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三、交通事故調解后的后續處理
1、交警調解出具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2、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前述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四、人傷交通事故法院流程是怎樣的?
人傷交通事故法院流程是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審前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開庭審理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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