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咨詢問題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確定受案范圍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具體列舉的8先種行政案件,同時對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而且今后將逐步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行政案件又運用概括的方式作為補充,即《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概括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舉的方式對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的事項作了排隊的規定,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4種不受理事項的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11條
[1]《行政訴訟法》 第11條
[1]《行政訴訟法》 第12條
二、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涉及哪些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1、行政許可機關。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的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職責,與行政許可機關行使的許可權是相平衡的,是依法行政精神的具體表現。
2、被許可人。被許可人作為許可事項的實施者,有正當實施行政許可的權利,也有配合行政許可機關監督檢查以及對自身合法實施行政許可作必要說明的義務,對實施公益性行政許可還要根據各自的特點履行相關的義務。
3、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程序往往涉及申請人或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法》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中,規定了利害關系人撤銷行政許可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在本質上屬于程序權。但是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以及其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方式行政許可法并沒有具體說明。
4、行政許可機關的上級機關。《憲法》關于我國行政管理結構和權屬關系的規定,實際上也確定了行政許可機關的上級機關監督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地位。各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法定的,下級不得逾越職權而行事,上級也不應該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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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協議哪些是不合法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協議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違反法律法規,意思表示虛假或者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都是不合法的。建立勞動關系以后,對于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這些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可以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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