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咨詢制度匯編
一、知識產權專利的申請原則是什么,怎樣申請知識產權專利
專利知識產權是享有對應的權利人在有效的時間期內對其所自創的成果形成的所享有的專屬權利。專利知識產權能夠更好地保護所享有專有權人的利益,并且隨著時代的發展,專利知識產權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當中。1、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4、屬于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5、法律限制專利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專利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1、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準,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2、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3、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并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申請知識產權專利既可以保護自己的發明成果不被他人仿冒,同時可以獨占新技術及新產品的市場,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如通過生產銷售專利產品、轉讓專利技術、專利實施許可、專利入股等方式獲利)。沒有專利保護的公開技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你好,專利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發生侵權案件以后,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以達成解決爭議辦法的處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得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級別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處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4.行政調解。依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調解的機關,應是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處理的同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是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調解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這種調解屬于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不是行政處理,應由當事人自愿履行,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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