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離婚法律咨詢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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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女方戶口如何解決?
可以遷回父母家。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戶主或者是女方拿著離婚協議書、戶口本原件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戶口遷入地的戶主或者女方拿著遷入地的戶口本申請遷入即可。如果是法院判決離婚或者是調解離婚的,那么再向原戶口所在地申請戶口遷出時,還需要提交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二、查一個人是否離婚,去民政局就可以查嗎?
1、應當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詢。
2、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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