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地產的法律咨詢
一、房地產糾紛仲裁的規定和范圍不能仲裁的房地產糾紛
目前,房地產糾紛是可以申請仲裁的。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應當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此外,仲裁委員會受理房地產糾紛也應以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一般情況下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作出仲裁,該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再向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要求其他機關處理。
3、當事人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不受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的限制,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
4、訴訟法原則。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應當遵循訴訟法的一些原則。如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仲裁人員依法回避原則等等。
房地產糾紛仲裁制度與其他解決爭議的制度比較有以下特點
其一,與協商解決和第三人調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徹底性和權威性。
其二,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性。不僅仲裁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且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協議不開庭,由仲裁庭按書面材料作出裁決。
其三,仲裁程序更簡便。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實先行裁決,可見仲裁程序比訴訟程序簡便、靈活。
二、房產調查需要查哪些項目,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房產需要調查的項目
1、房屋產權的真正產權人,房屋真正的物權歸屬;
2、房屋產權是否有設立擔保物權;
2、房屋的產權是否可以自由轉讓,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是否有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三、房地產中介有哪些法律責任?
房地產中介法律責任包括1、告知真實情況的義務;
2、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損失時的賠償責任;
3、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四、房地產經紀公司有哪些,有哪些相關的規定房地產經紀公司分類及規定
法律分析房地產經紀公司有
1、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
2、房地產營銷策劃機構,為開發商規劃出合理的建設取向;
3、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提供樓盤策劃和銷售代理;
4、房地產資質評估,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
5、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地產進行估價。
法律依據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引用法規
[1]《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八條
[1]《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九條
[1]《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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