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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定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糾紛辯護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所以合伙所最少也有三個合伙律師,即小型的合伙所的律師可能就是三五個人。而個人所,人數一般比較少,最少是一人,多則是三五個人。按照規定來說并無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
二、嘉祥物業法律糾紛處理
物業糾紛有很多情形,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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