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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糾紛處理
第一種方式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是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第三種方式是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四種方式是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手段。
二、清算組如何接管公司?
開始清算的向清算組移交的如下1.公司的公章,公司進入清算以后應當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無遺漏的債權債務清冊;
3.資產清冊,應當按照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類登記造冊;
4.合同書、協議書等各種法律文件應當編制成冊;
5.賬務賬冊、傳票、憑證、空白支票等;
6.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詳細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8.企業的歷史檔案和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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