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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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生子女證明申請條件
沒辦獨生子女證就沒法申報也就不能享受相關國家待遇。1、沒有獨生子女證算獨生子女嗎按規定不能享受相關國家待遇,因為獨生子女獎勵金必須帶獨生子女證等證件申報才能領取。
2、2016新政后,國家明確取消獨生子女證的辦理,對于2016年政策出臺之前辦理的獨生子女證還是可以根據當地政策正常享受補貼。
3、目前國家衛計委對于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最后期限,全國并沒有統一的要求,具體請咨詢當地計生部門。
4、按照規定,該證在子女18周歲之內皆可辦理。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尚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的,仍然可以辦理。而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孩子,按照新政,將不再給予辦證。
5、辦理須準備如下資料《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本市辦理的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雙方當事人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以及第一個子女的入戶證明;雙方單位(無業人員及農民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1、符合條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需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村、居)核實后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填寫《申請書》。《申請書》需本人填寫,不得代替。
2、《申請書》一式三份,由夫妻雙方單位(戶口所在地村、居)分別蓋章后,送女方戶籍街鄉計生辦,符合條件的,為其填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將申請書交雙方單位、街鄉計生辦各保存一份。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街鄉統一編號并加蓋街、鄉計生辦的公章。
二、獨生子女費的領取條件有哪些?
符合以下條件的,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條件如下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審核辦理。
三、以前有獨生子女證的還發放獨生子女費嗎?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不可以,因為從2016年國家推行兩孩政策開始,獨生子女證制度就已經取消,原來已經辦理的可以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沒有辦理的就按照新人新辦法處理,就算那些已經印刷好的獨生子女證件大概也都已經銷毀,不可能再給你印刷一兩本,而且獨生子女證的檔案名冊也已經封存。
《人口計生法》規定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引用法規
[1]《人口計生法》 第十八條
四、勞動仲裁獨生子女費怎么算
你好,對于獨生子女費的勞動仲裁申請書規范如下一、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通訊地址(文書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二)用人單位信息名稱、住所(注冊地址)、通訊地址(主要辦公經營場所地址,即文書送達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三)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四)與請求事項相關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二、請求事項應當明確,涉及期間、數額的均需列明。三、事實和理由簡明扼要,一般應包括勞動關系起始時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間和理由、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事實、與請求相關的理由、相應證據等。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或水筆填寫;或按格式提供打印。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申請日期,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引用法規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五、獨生子女費一次性領領怎么辦理?
有單位的,由單位領取,沒有單位的,到社區去領取。規定如下(一)符合獎勵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雙方有單位的,分別享受獎勵待遇;一方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雙方沒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經本人申請,填寫獎勵審批表,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給予獎勵。獎勵費支付后,在受獎勵人員的退休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注明,并報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符合獎勵條件,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單位給予補發獎勵費;原所在單位改制或者并轉的,由改制或者并轉后的單位給予補發;原所在單位已經破產,并清算結束,按無單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待遇,由原破產單位當地政府負責補發。 (四)單位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過去有關規定加發退休金的,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加發退休金的規定。但已加發退休金總額不足2000元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超過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雙方沒有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獎勵費,并在戶口簿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注明。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企業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4年內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發給其繼承人。(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前,應將擬領取獎勵費人員的姓名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情況等在單位或者社區公示,15天內無異議的,發給獎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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