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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調解的具體找誰,法律有哪些規定交通事故調解具體找誰
交通事故調解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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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二、交通事故調解與訴訟的關系
1、交警調解出具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2、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前述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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