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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如何重新申訴,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申訴的方式為一般應當書面申訴,若是申請書寫申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訴,法院應當作出筆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二、醫療糾紛訴訟怎么辦,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2、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行政訴訟證據如何調取
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范圍和條件。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或第三人與被告行政機關雖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實際地位而言,仍處于相對弱的地位,其舉證能力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給予更多的幫助。
根據《行政證據規定》,對下列三種證據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夠提供確切線索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第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第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第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范圍問題上,《行政證據規定》與《行訴法解釋》有一個重要區別,就是《行政證據規定》將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的申請人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將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訴法解釋》沒有作此限制。
2、調取證據申請及其處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對當事人提出的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若申請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決定凋取;若申請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調取方式有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這兩種方式。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調取證據的申請時,法院應及時對此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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