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法律咨詢論證制度
一、管轄權異議審查聽證的規定有哪些?管轄權限異議審查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會進行審查聽證,認定異議成立的,會將案子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認定異議不成立的,會駁回訴訟請求,依然由該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下達民事判決書。
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三、法律服務合同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服務合同存在糾紛,可以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歸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解決合同糾紛最常采用的方式是協商和解,若是協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協商的,也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院來解決合同糾紛問題。
四、同時約定幾個管轄法院的法律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可以同時約定幾個管轄法院,但是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有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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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條
五、法律如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
專業分析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于行政機關,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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