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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時約定幾個管轄法院的法律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可以同時約定幾個管轄法院,但是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有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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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條
二、實體法沒有規定的訴訟標的,怎么解除實體法
一、分類訴訟標的規定是怎樣的在不同類型的訴中,訴訟標的也有所不同。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基于與被告存在的某種實體法律關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實體法律關系;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則是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消滅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某種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第四章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訴訟標的是訴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所以,當事人爭執的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便成為法院裁判的對象。二、訴訟標的和案由的區別民事案由和訴訟標的都旨在固定糾紛,幫助人們認識糾紛的本質,它們都在框定原告起訴的對象,法院裁決的對象,二者都是民事訴訟領域的研究對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判決中體現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事項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實際上是訴訟標的在判決上的宣示。因此,識別案由應從識別訴訟標的開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體現了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案由實際上就是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這實際上就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的全部外延。訴訟標的與民事案由可謂互為表里。訴訟標的理論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理論的基石,它的理論研究直接影響著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和民事訴訟實踐的進步;而民事案由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為規范民事案件的受理與審判,根據民事實體法的現狀對案件類型的劃分,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見一斑。具體而言,二者有如下區別:一、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訴訟標的理論長期以來被視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論高度可見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實用,它是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踐出發,對紛繁雜亂的民事案件進行的分類,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其理論體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訴訟標更傾向于實際應用,訴訟標的是案由的本質,案由是訴訟標的的外在表現。案由的表述貼近實用,只要正確表達案情的本質即可。 但訴訟標的理論博大精深,貫通整個民事訴訟法理論系統,牽一發而動全身,識別訴訟標的是正確確定訴訟當事人、確定民事判決的既判力范圍的前提。二、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系不大。三、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民事案由則是與民事實體立法齊頭并進,將各類可訴糾紛歸納、概括并形成體系。從這一角度看,案由與實體法的聯系要比訴訟標的與實體法的關系緊密。分類訴訟標是根據不同的訴訟案件,來制定不同額訴訟標,比如變更訴訟的訴訟標,確認訴訟的訴訟標等,這些都是訴訟中不一樣的情況,其訴訟標也是不一樣的。訴訟標也不是與案由一樣的,在訴訟案件中,兩者擔任的責任與作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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