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農村土地糾紛法律咨詢
一、集體土地糾紛怎么辦?村集體土地爭端的處理
你好,關于村集體土地糾紛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二、村界土地糾紛怎么辦,法律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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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如何由村里調解,有哪些相關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村里調解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現場調查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解,制作書面調解書;調解未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庭前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審理出具判決書。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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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四、農村林地糾紛需要請律師嗎?請律師處理農村土地林地糾紛
關于農村土地林地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條
五、村民土地糾紛需要請律師嗎?律師是解決村民農村土地糾紛的關鍵。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它有以下特征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②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③用地手續不完備;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上面就是村民農村土地糾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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