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糾紛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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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感糾紛處理方式
一、幾種民事糾紛處理方式優缺點分析(一)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從這個概念當中反映出了兩個一是訴訟活動;二是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并進而反映出了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其自身的優缺點
1.民事訴訟的優點
一是客觀性。其是基于法院代表國家作為糾紛處理的主體主持民事訴訟活動,保證了解決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處理過程與結果均不受當事人的干擾,相較在其他糾紛處理方式中發揮重要影響作用的一些傳統習俗、觀念等因素而言,其對訴訟過程及結果的干擾降至最低。
二是公平性。由于訴訟活動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程序進行案件審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證了糾紛的有序公平解決,而其他方式在這一點上略微有所不足。
三是強制性。國家強制力在訴訟過程和結果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有權對妨礙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在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時甚至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這也成為了當事人首選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原因。
2.民事訴訟的不足
一是高成本。從國家層面來說,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到結果的最終執行,國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從當事人層面來說,不管糾紛處理結果如何,當事人均要耗費大量的精力、財力。
二是費時間。程序嚴格,保證了公正,但同時由于其繁瑣和死板,環節過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級法院案件過多造成“積案”等原因,耗費大量時間,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三是結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法律規定保證了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但沒有考慮其他主客觀因素,這就很容易造成結果合法但是不合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從內心很難接受,造成對訴訟的不信任。
四是地方保護主義明顯。地方法院為維護本地經濟利益,往往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盡量做出有利于本地當事人的判決,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
(二)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有協議,且提交仲裁的事項是法律允許仲裁的事項。與解決民事糾紛的其他方式相比較,仲裁也同樣有自己存在的優點和不足
1.仲裁的優點
一是自愿性。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能夠自由、充分反映自己的意愿,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仲裁裁決原則上可以按當事人的意思做出。仲裁的這一特點,很容易讓雙方當事人比較信服裁決結果,從內心上不會產生抵觸情緒。
二是靈活性。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很多環節均可以被簡化。
三是一裁終局。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四是仲裁員有一定專業性。一般都具備與所涉案件相關的專業知識,這一點與其他民事糾紛處理方式中的有關人員有顯著差異,這使得仲裁在解決涉及較強專業知識的民事糾紛時具有明顯的優勢。
五是有利于當事人商業秘密的保護。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的結果原則上不對外公開,這也是仲裁與訴訟顯著區別之一。
2.仲裁的不足
一是由當事人確定仲裁員的人選,雖然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愿,但是同時也為仲裁結果的不公埋下了隱患,尤其是在目前相關法律還不是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人為支配過于明顯。
二是仲裁強調一裁終局,相較訴訟來說,體現了其高效、快速的特點,但一旦出現裁決錯誤則很難得到改正。
三是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同時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讓仲裁機構在進行仲裁時,具體的來說即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力過大、自由度過高,沒有有效的約束和限制。
四是受理范圍相對訴訟來說收到相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均可以選擇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三)調解
調解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另外一種是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
1.調解的優點
一是調解的程序更加靈活、更加簡易。這決定了它不必嚴格按照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的進行。在調解時,可以隨時通過各種方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場合、調解次數、調解方式等不受限。這些相比較訴訟解決糾紛更為靈活。
二是有利于節約司法及社會資源。調解沒有上訴、申訴、再審諸多可能出現的環節,程序。
三是糾紛處理更具有徹底性。當事人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將糾紛涉及到的所有請求隨時提出,同時處理,這種種方式減少了新的糾紛和訴訟的發生。
本文希望通過對幾種典型民事糾紛處理方式進行優缺點對比分析,找出各糾紛處理方式在處理糾紛過程中的問題所在,并基于此分析,建議建立符合國情實際的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訟內外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相互融合、有機銜接,有效地解決各類民事糾紛,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穩定。
二、情感糾紛處理的一般方法
對于感情糾紛,最好建議你們雙方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都不能調解的話,建議你報警或者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解決。這是我對感情糾紛怎么處理的回答。
三、情感糾紛解決方式的研究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1、合同雙方自行和解。需要注意,可和解的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第三方介入調解。需要注意,民間第三方制作的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力。
3、申請仲裁。需要注意,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
4、起訴。當糾紛無法調解且沒有約定仲裁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四、情感糾紛的解決途徑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 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合同糾紛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 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這就是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五、感情糾紛需要哪些證據?工程款糾紛需要哪些方面的證據?
(一)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7修訂)》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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