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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法律依據是什么
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流程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申請書;
2、鑒定辦事機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繳納鑒定費;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進行鑒定;
7、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法律依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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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1]《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二、監護人應該怎么樣確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監護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確定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再是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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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三、商業秘密鑒定流程商業機密鑒定流程
1、商業秘密是一個法律概念,對于具體的商業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同樣是一個法律問題,是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證據審查,運用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據以判斷和確認,因此,商業秘密的認定是法官的權力,不是其他機構和個人的職能。雖然認定商業秘密是一個法律問題,但在認定過程中,涉及的卻不盡是法律問題,由于商業秘密產生、運用于專業領域,往往帶有大量專門性技術的事實問題,它超出了法官法律知識的范圍,也不是依憑審判經驗或者邏輯推理可以解決,為求得司法判斷的公正和正確,于是,借助司法鑒定獲得專門機構的鑒定意見便成為必要。
2、在商業秘密鑒定之前,必須對鑒材進行合法提取,才能進行商業秘密鑒定。因此在進行商業秘密鑒定時,特別要注意鑒材的提取,鑒材是怎么提取來的,來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鑒材不合法,或者鑒材存在混淆,必然會影響商業秘密鑒定意見。這樣的商業秘密鑒定意見則不應被采信。
目前我國對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商業秘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認并公告的機構才有從事商業秘密鑒定的資格,人民編制的鑒定機構名冊不能成為確定機構資格的依據。
由于“司法鑒定的決定”規定編制司法鑒定人名冊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職權,故上述名冊便不具有合法性的依據,但實踐中,基于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公告的鑒定中找不到適合案件鑒定需要的鑒定機構時,人民法院仍然會“慎重”選擇名冊中的鑒定機構。應該說,在目前情況下,人民法院的這種“權宜”做法未嘗不可。但是,這一做法的前提是“找不到適合案件鑒定需要的鑒定機構”,但對這一前提的判斷本身具有相當的主觀性,因此,當這些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利的當事人,便對會對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可采性產生極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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