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經濟糾紛法律咨詢
一、分包個人勞務糾紛如何解決,如何解決分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糾紛?
1、勞務分包方的工作人員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分包個人勞務糾紛勞務發包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1條
二、經濟糾紛怎么辦,怎樣處理合伙經濟糾紛
一般情況下,民事經濟糾紛處理程序是這樣的首先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后定開庭日期送達傳票。然后開庭,現在法院都是以調解為主,因為調解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這樣有助于社會穩定,調解不成的就只能判決了。判決不服的上訴,上訴到中院打二審了。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可執行財產。如果對方確無償還能力,也無可執行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以后,即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了,申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三、職業技能培訓糾紛到哪里起訴債務糾紛到哪起訴
民事訴訟中根據案由分為了不同的情況,包括離婚糾紛、債務糾紛、侵權糾紛等等。針對不同的糾紛,法律在立案時需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同。那么,債務糾紛法院立案材料有哪些一、債務糾紛法院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 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貸款關系存在的證據材料,借款合同、貸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 證明已清償借款的證據材料,收條或分期、分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提供訴訟請求中要求計付本金、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或憑證、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或憑證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
二、債務糾紛到哪里起訴
債務糾紛起訴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能及時查封對方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四、勞動糾紛解決方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糾紛解決方法主要有四種一是協商解決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采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二是企業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愿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于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三是申請仲裁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四是提起訴訟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五、工程款經濟糾紛如何舉證勞動糾紛如何舉例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提供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六條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三十九條
[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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