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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詢訴訟代理人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包工頭工程質量糾紛律師收費問題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
標的額 費率
10萬元以下的部分(含10萬元)
6%
10-50萬元的部分 (含50萬元)
5%
50-100萬元的部分(含100萬元)
4%
100-500萬元的部分 (含500萬元)
3 %
500-1000萬元的部分(含1000萬元)
2 %
1000-5000萬元的部分(含5000萬元)
1 %
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
0.
5 %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累計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內約定計時收費的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浮動幅度
20%
(四)增加反訴的案件,反訴部分可以按以上標準酌減收費。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六)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2808%,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
三、法庭調查的程序
一、民事案件法庭調查的程序如下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二、刑事案件法庭調查的程序如下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應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證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的活動。法庭調查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階段,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目的在于通過訊問被告人和審查、核實證據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為判決提供事實根據,以便正確合法處理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四、法醫鑒定程序
法醫鑒定程序1、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鑒定的,須委托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鑒定,不得越權鑒定。
2、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學鑒定。
3、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鑒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委托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鑒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托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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