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法律咨詢收費標準
一、建設工程施工糾紛律師費如何收,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1、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類。
2、推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要依照價錢主管機構會與司法部門行政機關建立的收費標準實行。
3、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法律事務所與受托人商議明確。法律事務所理應考慮到服務項目成本費、資信評估水準、法律事務管理的難度水平、刑事辯護律師很有可能擔負的隱患和義務等要素,依據不一樣的業務內容,采用計件工資收費標準、按標的額占比收費標準和記時收費標準方法,與當事人公平商議、有效明確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價錢。其范圍、標準和方法如下【按件收費】推行市場調節價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不涉及到財產關系的,可以計件工資收費標準。每一件收費標準金額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力度內商議,實際價錢可以由法律事務所與受托人商議明確。【按標的額收費】推行市場調節價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涉及到財產關系的,代理商每一個起訴環節的收費標準金額可按以下標的額占比按段總計測算標的額10萬余元(含)下列的一部分按8%扣除,不夠3000元的按3000元扣除;標的額在10萬余元至100萬元(含)中間的一部分按6%扣除;標的額在100萬余元至1000萬元(含)的一部分按4%扣除;標的額1000多萬元的一部分按2%扣除。【記時服務項目收費】推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項目事務管理,可商議按記時收費標準,記時收費標準可在每工作中鐘頭500元至3000元力度內商議,實際價錢由法律事務所與受托人商議明確。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律師收費如何土地承包合同風險如何防范
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權人可以進行建設、經營,但交出去的土地使用權并不必然是永久的哦!在一定的條件下,國家是可以依法收回的。
那么,什么情況下國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之一下,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糾紛律師網頁鏈接
如需要建設救災安置區、學校等。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如需要用以駕駛公路、鐵路等。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合同到期。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原有的申請劃撥土地的條件已經不具備。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原有的申請建設的項目已經被停止或報廢的。
當然,對于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國家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如果政府不予補償的,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獲得一定的補償。以上就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收費方面的規定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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