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區低成本法律咨詢糾紛處理。
一、未成年消費糾紛如何報警處理
未成年人報警的,接警后警察會通知監護人到場。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報警后會通知家長或者老師,因為報警后警察必須著手展開調查,還要給你做筆錄,而《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有規定,制作詢問筆錄成年人必須有家長在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二、民事糾紛打110會處理嗎?
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疇,撥打110不會處理。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
《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引用法規
[1]《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十四條
三、未成年人消費糾紛解決的方式未成年打架民事糾紛處理方式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愿、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后,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后者如仲裁、訴訟程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過程中,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征得仲裁當事人的共同同意,可以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依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制作調解書。不管是仲裁庭制作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或者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均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值得特別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當事人訴請離婚的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未經調解,法院一般不能直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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