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婚姻糾紛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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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彩禮糾紛報警處理嗎怎么處理婚約糾紛
處理一般人婚約應注意1、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雙方是否結婚,完全以結婚登記時的意思表示為依據;
2、訂婚必須出于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第三人代為訂立的婚約,當事人無須受其約束;
3、訂婚的男女必須沒有法定的婚姻障礙,且須達到一定的成年年齡;
4、當事人自行訂立的婚約,以雙方自愿為履行條件。雙方均要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協議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單方解除。
5、解除婚約一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贈與一般不返還,價值較高的酌情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處理軍人婚約應注意
1、婚約基礎比較好,沒有解除婚約的重要原因,有恢復和好前途的,應說服教育不予解除;
2、婚約關系不鞏固,沒有結婚前途的,應通過軍人所在組織,對軍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
二、如何處理婚前債務糾紛?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三、民法典規定服務合同糾紛多久開庭?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這得看具體情況,一般30天左右。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四、夫妻矛盾糾紛律師收費租房律師律師如何處理夫妻矛盾
一、計件收費標準(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代理費
1、一般案件基本標準
案件類別(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費標準3000元
2、不同案件不同標準
1、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2、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3倍以內確定;
3、疑難復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
4、具有涉外因素(爭議標的物或合同簽約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國外,適用外國法律解決)的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合并執行,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判定標準由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4、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可在上述標準的10倍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
代理費除按不涉及財產關系確定收費基本標準執行,還應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費(累進制)爭議財產標的1萬元(含)以下
1萬元—10萬元(含)
10萬元—50萬元(含)
50萬元—100萬元(含)
100萬元—500萬元(含)
500萬元—1000萬元(含)
1000萬元收費比例免收4%
3%
2.
5%
2%
1.
5%
0.
7%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對涉及財產關系的上述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可由雙方協商收費。
2、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按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三)其他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2、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五、民事糾紛如何求助記者,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事糾紛求助記者可以采取的方式是將手頭的資料整理成稿件發布到微博等自媒體平臺,引起關注;直接到相關報社進行投稿,或者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記者爆料。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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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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