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公司的法律原則和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二、公司設立糾紛一般有哪些,法律怎樣規定
公司設立糾紛一般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設立失敗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名冊記載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26
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26
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26
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26
5.股東出資糾紛26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267.股東知情權糾紛26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69.股權轉讓糾紛270.公司決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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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三、哪些屬于自訴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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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人企業具體有哪些,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非法人企業,又稱企業非法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非法人企業包括下列企業
1.個人獨資企業。
2.合伙企業。
3.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非法人企業。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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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五、針對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有哪些,包括哪些?
依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可以發回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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