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可找到清算法律咨詢清單
一、清算沒有辦法找到債務人能申請臨控嗎
不一定能申請臨時管控措施。1、臨控措施就是指對被執行采取臨時的控制措施,可以是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是控制動產的移動等等。
2、臨時管控這種措施針對被執行人實行臨控措施對動態管理被執行人行蹤和財產線索具有重大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采取臨控措施是挺復雜的事情申請執行人要想得到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措施的批準也挺難的,但盡量努力溝通還是可以的。行動建議
1、通常人民法院要向公安機關提交一份協查函,將協助查控函、拘留決定書、協助查控被執行人名單等法律文書,移交給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接受后,就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查控預警對象。
2、因為,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是全網鋪開的,當被查控對象發生預警后,預警地公安機關(派出所)會及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然后通知報控地的人民法院及時去將人帶回來。一般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后應在12小時內到相關公安機關辦理人員移交手續,因為考慮到人身自由限制24小時的限制。
二、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組
2.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3. 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應當說明債券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 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依下列順序安排第一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第二順序,按第一順序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一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 確定并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
三、公司清算一定要出清算報告嗎
公司清算一定要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是公司合法清算的證明,是清算組有盡到應盡義務的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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