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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就是這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二、房子購買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房子購買合約糾紛管轄法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么,哪些是屬于“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這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請參考。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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