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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約車平臺的代駕,權益該如何維護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在用工主體適格的情況下,要同時具備或全部滿足上述法律要件,才符合認定勞動關系的條件。那么網絡約車平臺的駕駛員,權益該如何維護?
代駕,顧名思義就是當車主不能自行開車到達目的地時,由專業駕駛人員駕駛車主的車將其送至指定地點并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代駕的種類也很多,比如有酒后代駕、旅游代駕、商務代駕、長途代駕等。不可否認,日常生活中我們選擇代駕服務快捷省時,既解決了出行的難題,又避免了酒后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悲劇。
在管理上,代駕營運行為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對于代駕司機也并沒有像出租車司機一樣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核以及監督管理,整個行業運營以及司機甚至處于法律規范或者監管的空白,使其營運行為存在著諸多的法律風險和隱患。
在用車風險日益加劇的當下,對用車人即廣大百姓來說,應當注意自身的安全、保險問題;對公司而言,也需要提前劃分責任,以便于事后的責任分擔。在此,我們提出以下兩個方面建議
1.應簽訂代駕服務合同,明確代駕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目前存在許多代駕公司履行代駕服務時不簽署代駕服務合同或者代駕服務合同不合理等情況,極易導致矛盾的發生,因此有必要制定統一的代駕服務合同供代駕公司參考,以規范服務流程,減少爭議。
2.建議通過“代駕綜合保險”分散事故責任風險。交通事故后果的嚴重,損害賠償的金額甚巨,即便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但超出保險范圍的情況常有發生,因此,引入“代駕綜合保險”以分散風險實屬必要。在保險上,應將消費者損失及代駕駕駛員人身安全納入考量范圍。
引用法規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
二、浙江交通法規的
以下是關于浙江交通法規的相關1、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應到車輛管理機關注冊、辦證和砸鋼印。
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的車閘、車鈴,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3)須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各種規定。
4)車輛、行人須各行其道,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當需要借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通行時,應當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或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優先通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則要靠右邊行駛,但不能緊靠右邊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準駕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7)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9)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10、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11、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12、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13、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
14、駕駛三輪車不準并行。
15、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允許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注意避讓往來行人。
三、法律規定怎么樣才能申請免費法律援助?
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瞻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瞻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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