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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以及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二、親子證明,親子關系,監管關系怎么寫
一般如下:
一、當事方的姓名、身份證號;
二、當事方之間的關系;
三、申請親子鑒定的目的和原因;
四、對申請書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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