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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如何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法繼承糾紛怎么辦?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它既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自治組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農民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 繼承糾紛的解決辦法介紹如上
二、房屋繼承公證流程是什么?
有關房屋繼承公證流程,回答如下房產公證的程序為1、房產繼承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3、收取公證費
4、指派承辦公證員
5、公證機關進行審查、核實
6、出具公證書 申請繼承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身份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的提供結婚證;
2、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4、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三、房屋繼承公證費用是什么?
(一)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低不低于200元。(二)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滬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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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三)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由房屋評估價0.
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四)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
1.
5%。
如一套100萬的房子辦理繼承過戶,要承擔5000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萬元的公證費用+500元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25605元,費用可觀,所以有的人在購買房地產的時候直接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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