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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請確定監護人
律師解答申請確定監護人的規定為,監護人的范圍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孩子的監護權責任由孩子的父母來進行承擔。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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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二、催收公司打電話到單位能否報警,法律依據是什么關鍵詞催收、報警、法律依據
催收公司打電話到單位打電話110報警。催收公司主要是幫一些銀行的貸款或者是網貸公司催收錢,他們的工作就是不斷的給這些欠款人打電話。
必要的時候還可以上門去找這些欠款人,而且還會讀取欠款人的通訊錄,給他通訊錄里的朋友同學老師打電話。
只要是手段不違法,催收公司什么都會做的。
對于信用卡欠債人員,有以下幾條處理辦法
1、想盡各種辦法湊錢盡量還款,讓銀行減免部分利息違約金。然后一次性還清;
2、主動聯系銀行說明逾期情況,爭取免息分期的機會;
3、整理債務,合理規劃還款,協商二次分期,停掉利息違約金,分1-5年償還。及時止損,避免起訴。
報警有一下三項要點
1、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緊時間報警,越快越好。任何有電話的單位、個人及公用電話都應為報警人提供方便;
2、報警時要按民警的提示講清報警求助的基本情況,現場的原始狀態如何,有無采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員的人數、特點、攜帶物品和逃跑方向,打110還要提供報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聯系方式;
3、無特殊情況,報警后應在報警地等候,并與民警和110及時取得聯系,有案發現場的,要注意保護,不要隨意翻動,除了營救傷員,不要讓任何人進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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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三、法院裁定的執行方法及法律解決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的回答是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由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也有權對生效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部分,只要是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確有錯誤,人民法院都有審判監督的權利。首先,民事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程序的啟動和再審程序的審理。就民事訴訟而言,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再審程序是后續程序,它可以改變原來生效的裁判。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終結時止。
其次,執行程序同樣是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強制執行是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執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必然延伸,當然是審判監督的范圍、也必須接受監督,法律規定的裁定,并不僅指審判過程中的裁定,也含執行過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10月1日作出的《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不服執行機構辦理的有關案件按本規定即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為解決執行過程中確有錯誤的裁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審判監督程序,除了糾正審判過程中的錯誤外,同樣是對人民法院因強制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時設立的一種補救制度,為強制執行過程中的錯誤執法行為提供了補救的機會和方法,也為司法機關嚴肅執行,公正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才能糾正人民法院因具體執行錯誤或者執行措施不當,致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損失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矯正,從而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
第四、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應按何種程序糾正的請示報告》函復,只答復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原裁定。雖然法律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操作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對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由立案庭復查,認為原執行裁定可能有錯誤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進入再審。但再審程序時應考慮執行程序的特點,不采取開庭審理(因開庭是法庭針對雙方當事人),而應用聽證形式。將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給相應當事人,在聽證時進行舉證質證,讓當事人在聽證時充分陳述自已理由的機會。聽證應公開,簡便易行,合議庭評議后,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撤銷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執行裁定這樣對錯誤的執行裁定再審時更能凸現司法的嚴謹性。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8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四、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
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是如果審判人員或者是其他的法定人員再遇到違法的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的話,那么是可以申請回避。當然了,不管是在行政訴訟過程當中,還是在刑事以及民事訴訟過程當中,都是存在著回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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