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子的法律咨詢問題及答案
一、買房子的法律常識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有下列常識1.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工業用建筑權屬年限是50年。
2.在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中,沒有“意向金”,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證金。
3.購房時大都會有一些面積是贈送的,如陽臺。陽臺分為封閉和半封閉兩種,封閉陽臺要全部算面積,半封閉陽臺只算一半面積,半封閉陽臺越多越超值。
一、房屋面積計算和測算有哪些方法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
(一)套內使用面積的概念是每套住宅戶門內除墻體厚度外全部凈面積的總和。其中包括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儲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戶內樓梯(按投影面積)。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房間時,其一半的面積凈高不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小凈高不低于1.5米,符合以上要求的可計入使用面積;否則不算使用面積。每戶陽臺(無論凹、凸陽臺)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的,不計算使用面積;超過6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陽臺凈面積的1/2折算計入使用面積。
(二)套內墻體面積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有共用墻及非共用墻兩種。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墻、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投影面積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均為共用墻,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非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三)陽臺建筑面積按國家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單元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室、公共門廳和過道等其功能上為整樓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之建筑面積;二是各單元與樓宇公共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50。公用建筑面積不包括任何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租、售的地下室、車棚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公用建筑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筑物的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
將整棟的的公用建筑面積除以整棟的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計算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乘以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筑面積一般高層住宅公建分攤系數為0.4左右。
二、現在買房子是永久產權嗎
不是的。現在房屋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
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二、購房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民法典如何規定?
可協商可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 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三、購房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民法典的規定是什么?
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1、協商。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訴訟是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四、民法典是如何處理購房合同糾紛的?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針對合同糾紛,解決問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五、買房合同糾紛如何舉證民法典?
一般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規則如下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
2、對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于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采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為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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