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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人身保護令全稱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頒布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通過他來保護你的安全。
人身保護令主要通過四個措施來保護你
第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第四,保護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院作出后,會直接送達被申請人,還會送給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由多方力量一起協助實施保護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二、什么是確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程序的規定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三、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的情形是什么
1、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2、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3、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5、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6、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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