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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債權不予確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破產管理人不予確認的,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填寫債權異議申請,對管理人的初步審查意見予以反駁。也可以直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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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八條
[2]《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七條
二、申報的債權不被確認怎么辦,有哪些相關規定
專業分析不予確認的債權這樣處理不予確認的債權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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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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