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勞動合同律師
一、蘇州請律師訴訟費怎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是什么
1、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標的的,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律師工作所需耗費時間,在3000-5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標的的,代理費不低于10000元;
2、涉及財產標的的,按爭議標的收取代理費,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外地的代理費不低于10000元)。
1、爭議標的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6%
2、爭議標的額10萬元(不含本數)—5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5%
3、爭議標的額50萬元(不含本數)—10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4%
4、爭議標的額100萬元(不含本數)—50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3%
5、爭議標的額500萬元(不含本數)—100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2%
二、蘇州勞動合同報送表是怎樣的
以下就是蘇州園區勞動合同信息報送表的相關回答。一、歸檔責任用人單位負責整理歸檔本單位員工的員工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按規定向園區就業管理部門(園區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各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完整移交,不得延誤、缺失、弄虛作假。二、歸檔材料1.員工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的《登記表》原件1份(附表1);2.《員工信息〈登記表〉移交清單》(附表2)2份(以下簡稱《移交清單》);
3.《蘇州工業園區用人單位員工信息〈登記表〉歸檔花名冊》1份(以下簡稱《花名冊》)。三、歸檔時間1.為保證員工檔案的完整,規范用人單位員工信息管理,建議用人單位在完成勞動合同網上報送后盡快完成《登記表》歸檔工作,以免出現遺漏。園區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將設置提醒功能及時提示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每月新增員工少于100人的,按規定應在90天內完成移交工作。即用人單位應在網上勞動合同報送當月起的第三個月的10日之前的工作日(含10日),把前兩個月全部新增員工的《登記表》整理后移交園區各就業管理窗口。
3.用人單位一個月內新增員工超過100人(含)的,應于次月10日之前的工作日(含10日)將上月全部新增員工的《登記表》整理后移交園區各就業管理窗口。四、歸檔流程1.員工入職時,由員工本人完整填寫《登記表》,不得留空。本人簽名后由用人單位核實并蓋章確認。
2.用人單位進行網上合同報送。
3. 次月10日之前在網上報送系統內打印上月網上報送新增員工《花名冊》,按照《花名冊》的名單順序將《登記表》排序整理。
4.用人單位填寫《移交清單》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5.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要求將《登記表》、《花名冊》、《移交清單》等歸檔材料向園區各就業管理窗口移交。
6.園區各就業管理窗口現場審核用人單位提交的歸檔材料。對于符合歸檔條
三、在蘇州工傷糾紛怎么算律師費
律師通常是根據工傷糾紛案件的難易程度,律師的業務能力,蘇州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律師的社會信譽等相關因素計算律師費的,在蘇州,工傷糾紛的律師費并不是當地政府部門統一規定的。
四、蘇州生產不合格醫療器械罪請一個律師辯護收費標準是什么
1、計件收費
(一)在偵查階段提供、代理申訴、控告、申請
1500-1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
2000-10000元/件;
(三)一審階段
3000-30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2、計時收費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3、收費說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四)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五)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五、蘇州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
你好,關于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釋有哪些的問題,解釋如下:一 用人單位當然解除 (一)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ǘ?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二 用人單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經濟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萌藛挝灰罁緱l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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