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怎樣算侮辱誹謗? 我國規定誹謗犯罪的追訴標準是怎么樣規定
一、侮辱誹謗的定義和特征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布和文字散布。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二、侮辱誹謗罪的法律法規的處罰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般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會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加重處罰。侮辱誹謗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對于他人的名譽和人格都將造成非常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法律會給予嚴懲。
三、我國規定誹謗犯罪的追訴標準是怎么樣規定的
1、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3、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5、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6、需要注意,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五、最高法誹謗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六條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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