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有哪些?
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有哪些?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有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條件與程序
⒈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⒉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⒊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⒋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⒌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四、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例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情形有為公共利益需要使得土地的、舊城區改建調整土地的、使用期限屆滿的、停止劃撥國有土地的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使用情況都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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