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公證如何辦理,辦理流程是什么
一、事實收養公證流程
人們普遍關心的是,在特殊情況下或特殊時期形成的事實收養關系, 雖未履行法律手續,但已經形成收養事實的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如何辦事實收養公證辦事實收養公證的流程是什么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狀況證明及復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二、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規定?
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1、收養棄嬰。
2、收養孤兒。
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
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
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
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
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以上便是事實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的相關
三、事實收養關系公證效力
事實收養關系公證效力是怎樣的呢依《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及參照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的精神,你所提的應當是個不同書證的證據能力與不同證明力的問題。一,一般地,只要合法取得的書證,均具有作為證據資格的能力,即證據能力。也就是說,任何知情的單位與個人,均可就申請人之親屬關系作出證明。但對于這些書證,在繼承公證中,公證員應當依法充分考慮該書證的性質、文書的、與待證事實的關聯度等情況,進行取舍比較,獨立判斷其證明力及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度;在證據的形式上構成圓滿的證據鏈,從而達到無合理懷疑的內心確信程度,形成對待證事實的牢固心證。二,區分書證的性質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證明為公文書證,一般若無形式上的特別不妥,或出現有力的相反證據,則具完全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親屬關系的依據。在此注意
1,證明出具的主體,應當是公法人;
2,應當依職權出具;
3,有相應格式要求的,應當遵守格式,有欠缺的應當要求補正或核實。常見的屬于公文書證的親屬關系證明有公證機構的公證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福利收養機構出具的孤兒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軍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該部門現役軍人親屬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黨務部門出具的黨員干部親屬證明等等,均為完全的公文書證。而如村委會、申請人所在機關、事業工作單位等公法人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則很難謂依職權出具,則應當由其他材料佐證并核實。
2、國有企業出具的證明應當區別對待一般地,對于大型的管理機構較為齊全的,或既有社會管理職責又屬于企業性質的國有企業,其保衛或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若形式與均無不妥或無疑義的,則可以視同公文書證。小型的管理機構不全的,應當由其他材料佐證并核實。畢竟,這一類從形式上不是真正的公文書證。
3、其他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證明,則完全屬于私文書,應當綜合其他書證、證人證言并核實確定其證明力。三,審查文書的形式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度
1,前述有相應格式要求的,應當遵守格式;若形式上有欠缺的,應當要求補正或核實。
2,充分理解文書中文字表述的準確含義,避免因語句表述得不完善或多義而導致的判斷失誤,遺漏近親屬;如只有一個兒子與只有上述一個子女的表述顯然不同。總之,應當在正確認清各種書證的性質(證據法上屬性)的基礎上,圍繞待證事實,才能正確、妥當地判斷其證明力,從而獲得對證明對象的證明度。
四、事實收養公證的法律效力
1、只有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手續的當事人領到了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就可以證明事實收養具有法律效力。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五、事實收養公證的法律效力
一般地,只要合法取得的書證,均具有作為證據資格的能力,即證據能力。也就是說,任何知情的單位與個人,均可就申請人之親屬關系作出證明。
但對于這些書證,在繼承公證中,公證員應當依法充分考慮該書證的性質、文書的、與待證事實的關聯度等情況,進行取舍比較;
獨立判斷其證明力及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度;在證據的形式上構成圓滿的證據鏈,從而達到無合理懷疑的內心確信程度,形成對待證事實的牢固心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六、事實收養公證流程
1、收養人(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配偶的死亡證明、未婚證明、未再婚證明等;
3、《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由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4、《收養人(撫養人)子女情況證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沒有規避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有人事檔案的,也應當提交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不涉嫌拐賣兒童)
6、二名以上證人對收養事實(撫養事實)的書面證明及證人的身份證明(公證機構向證人制作核實筆錄);
7、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的出生證明或戶口本、身份證;上述即為怎么辦事實收養公證的,謝謝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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