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與合同沖突應該如何處理?
一、口頭協議與合同沖突要怎么辦,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口頭協議與合同沖突要根據下列規則處理一般以書面的合同文件為準。書面形式的合同文件一般更能準確的記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糾紛時,較為便利,舉證證明也更方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二、口頭協議沒有簽合同該怎樣辦?
1、口頭協議沒有簽合同怎么辦
口頭協議同樣有效。合同分多種表現形式,口頭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如果對方不承認有過這個合同,你們又沒辦法證明確實存在這樣的協議,就很麻煩。但是,只要對方承認后來達成過協議,就要受該協議的約束,口頭合同同樣有效。如果要打官司,應該先固定證據,即留下對方承認達成過后來的口頭協議的證據,錄音也可以。
如果口頭合同,有確鑿的證據(例如錄音、證人)進行證明,那就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例如錄音、證人)進行證明,就只能以書面合同作為法律依據。但法律要求租賃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所以你這種情況完全不屬于違約行為。
2、口頭協議相關法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采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
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采用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 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么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三、補充協議與原合同沖突怎么辦
1、法律分析
1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
2簽訂合同之后,發現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
3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信息: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或變更的。
4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的效力。
5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四、口頭合同糾紛管轄異議的處理方法
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發生糾紛后,該管轄異議法院一般會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五、口頭合同糾紛管轄異議如何處理
當口頭合同出現管轄問題時,如果合同符合專屬管轄的,直接適用專屬管轄,如果非專屬管轄,則適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此時,存在管轄異議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履行時的有關證據比如票據、收發貨單等等,以作為提管轄異議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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