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綁架罪如何追訴
一、綁架罪的追訴標準,綁架罪如何追訴
綁架罪追訴標準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故意偽造通緝令怎么判刑,法律有哪些規定
《刑法》中規定的判刑標準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有可能被判處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偽造通緝令的犯罪嫌疑人是按照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定罪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判刑標準并不是固定的,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被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犯新罪時,如何立案偵查
被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撤銷原處罰結果,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管制,是指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四、刑事自訴案件中如何抓人?法律如何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逮捕,應由法院決定。逮捕條件是1、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
3、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4、企圖自殺或逃跑的;
5、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等等。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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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五、暴力取證構成犯罪的該如何判刑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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