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律師事務所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是怎樣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主要是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_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二、刑事案件開庭前準備律師的工作有哪些?
律師在刑事案件開庭前應當做到認真審查刑事案件的相關情況,對犯罪事實進一步認定,向司法機關提出相關意見的說明等,律師在刑事案件的開庭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其最終的目的在于實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對相關法律適用進行說明。
三、偵查期間是多長時間,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偵查期間的時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偵查期間一般為兩個月,但是可以延長。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的時間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依據案件的復雜情況而定,如果嫌疑人被逮捕的,偵查的期限一般是二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四、我國的幫助恐怖活動案件的刑事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皩嵤┛植阑顒拥膫€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五、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會見權,即在嫌疑人第一次被傳喚或者被羈押后,當事人即可委托律師要求會見??词厮仨氃诼蓭熖嶙h申請后48小時內安排會見。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和重大賄賂案件需要偵查機關準許,其他無需準許。
2,提供法律意見的權利。能夠向偵查人員了解案情。提議表面或者書面律師意見。其中律師的書面意見必須入卷歸檔保存。
3,申請變換強制措施的權利。
4,對違法辦案人員的檢舉控告權利。
5,與被羈押的嫌疑人通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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