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能采取強制措施嗎?法律對之有何規定?
一、行政機關在執法活動中能采取強制措施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機構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時,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強制手段對證據進行保全,行政機構的強制措施有很多種,可以是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是行政拘留。
三、法院如何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四、法院如何執行法律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五、法院會采取哪些措施來強制執行?
法院在有權對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還有基金進行查詢;同時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扣押或者是凍結,只要是有可執行的財產,那么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避免被列入到黑名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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