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時受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賠償?
一、工人上工傷保險了,賠后公司是否還要賠?
1、工傷保險賠償外,用人單位需要賠償。
2、工傷保險賠償后,作為單位要支付治療期間的工資,適當補助。
3、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話,那么企業還不能單方面辭退受傷員工。
4、工傷是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傷害。
5、遭受工傷的員工主張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工傷鑒定、賠償三個階段,其中工傷鑒定又稱為勞動能力鑒定。
6、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二、公司沒有買各種保險,受了工傷想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工傷鑒定,公司怎么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均無過錯)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性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不續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勞動合同法》 第48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三、公司未繳納社保,認定工傷后,能要求公司賠償嗎
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工傷很常見,但大多數勞動者在受了工傷之后并不知道如何處理,甚至認為受工傷是自己的責任,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簡單來說就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受到傷害,因此導致的損失應當由社保或者單位進行賠償。若勞動者傷勢較為嚴重,評上傷殘等級,則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賠償項目。
四、企業只為員工購買意外險,沒有工傷險,員工能獲得工傷賠償嗎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意外傷害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后,根據投保對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二者并不相同。
從性質上說,工傷保險屬于法定的社會保險,由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將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1、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于商業保險,其規范調整屬于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不同,體現締約自由性。從承擔責任的主體看,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風險,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損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額保險金后,最后由國家進行統一管理的社會基金支付賠償金。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賠償是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于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綜上,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后,仍可以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職工可以同時得到該兩種賠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1]《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 第七十二條
五、員工工傷有報意外險處理,公司還需要賠償嗎?
1、用人單位未構成工傷保險的,公司還需要根據工傷保險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費用。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六、工傷沒有上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嗎工傷未保險,如何獲得賠償?
沒買工傷保險職工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可能構成傷殘的,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最后根據具體的情況,要求公司賠償各項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單位支付工傷賠償時,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支付以下費用1.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依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
70%×人數×天數
3.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
4.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5.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
50%(完全不能自理)
40%(大部分不能自理)
30%(部分不能自理)
6.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
24(一級傷殘)
22(二級傷殘)..
6(十級傷殘)
7.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
90%(一級)
85%(二級)..
75%(四級)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9.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
6
10.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
40%(配偶)
30%(其他親屬)(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上增加10%)
1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到60個月)。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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