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法律上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三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超過訴訟時效后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此時喪失了勝訴權。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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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交通事故中人傷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中人傷訴訟時效是三年,交通事故只是普通類型的民事糾紛案件,故此受害者若是想要獲得賠償即,但是又不能與肇事人協商確定賠償的項目、數額的,此時就必須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范圍內提出起訴的請求,否則可能導致其不能獲得賠償。
三、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傷害明顯的,起算時間是傷害之日當時未曾發現的,起算時間是傷勢確診之日,看起來也非常明確,但在實踐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第二種觀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四、交通事故人傷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賠標準如下,訴訟時效為1年。賠償項目包括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誤工費;
4、護理費;
5、交通費;
6、住宿費;
7、營養費;
8、殘疾輔助器具費;
9、殘疾賠償金;
1
0、被撫養人生活費;
1
1、死亡賠償金;
1
2、喪葬費;
1
3、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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