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適用在哪些案件中原文根據行政訴訟法回避適用于哪些案件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哪些案件需要回避?
回避程序不僅適用行政案件,還適用民事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回避的方式既包括自行回避,也包括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調查和審理案件的人員,與案件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利害關系的需要回避。
二、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于哪些情況?
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負責本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三、行政訴訟法中,如何避免法官的回避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以上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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