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的法律法規
一、房產糾紛的起訴程序規定,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房產糾紛的起訴程序如下
1、撰寫起訴狀,收集證據;
2、確定起訴法院;
3、提起訴訟,并提交起訴狀及其副本;
4、受理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5、預交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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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二、哪些房地產糾紛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是什么
目前,房地產糾紛是可以申請仲裁的。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應當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此外,仲裁委員會受理房地產糾紛也應以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一般情況下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作出仲裁,該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再向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要求其他機關處理。
3、當事人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不受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的限制,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
4、訴訟法原則。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應當遵循訴訟法的一些原則。如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仲裁人員依法回避原則等等。
房地產糾紛仲裁制度與其他解決爭議的制度比較有以下特點
其一,與協商解決和第三人調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徹底性和權威性。
其二,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性。不僅仲裁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且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協議不開庭,由仲裁庭按書面材料作出裁決。
其三,仲裁程序更簡便。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實先行裁決,可見仲裁程序比訴訟程序簡便、靈活。
三、房屋共有權糾紛如何處理,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
當事人提出的這個問題,實際想問的應該是房屋共有權產生爭議如何進行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房屋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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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條
四、房產糾紛的起訴程序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房產糾紛的起訴程序如下
1、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提交民事起訴狀及其副本;
3、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受理后會作出立案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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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五、房產爭議的糾紛訴訟注意事項房產糾紛如何舉證的,房產糾紛訴訟需要注意什么
一、房產糾紛訴訟如何舉證1、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應當尋找與自己案件有關的法律文件,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于自己的證據。
2、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合法
一是真實,這要求當事人萬萬不能為了達到打贏官司的目的,不擇手段編造、偽造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如果這樣,不僅注定要輸掉官司,情節嚴重的自己還會吃“官司”。
二是合法,這里主要強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時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舉證中心
當事人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
4、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
當事人握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但如果不向法院遞交,這證據就毫無意義。而向法院提交,何時合適呢?在我國尚無關于提交證據的時限規定,因而從原則上講,起訴或答辯時、開庭前、開庭中,甚至二審審理時都可以提交證據。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換證據,這樣既有利于當事人進行事先準備,又有利于法院迅速結案。
5、證據上交前的審查
利用開庭審理前審查起訴狀或答辯狀的機會,審查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判斷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從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掌握主動。
6、舉證責任的免除
《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拋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7、保密義務
在舉證過程中,當事人還應注意保守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另外,當事人將證據提交法院時,應向法院具體承辦該案的法官或書記員索要收據,收據上應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收到的時間,并由法官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以免遺失,對己不利。
二、房產糾紛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一)合作建房糾紛證據
1、提供合作建房的書面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證明材料。
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證明材料。
3、出資一方應提供出資數額、資金到位時間等證明材料。
4、提供房屋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等證明材料,房屋已建成并出售的,應提供收回資金數額及由誰占有和利潤分配等證明材料。
5、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二)商品房合同糾紛證據
1、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
2、預售方應提供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營業執照。
3、提供預售房建設情況及預購方預付房款數額等證明材料。
4、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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