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灣區工傷賠償咨詢
一、在海上的海員,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
你好!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交通食宿費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四)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五)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六)護理費一、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七)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五級、六級傷殘待遇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2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34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5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6條
二、青浦區工傷十級傷殘,能賠償多少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計算,十級賠償標準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的發票確定。
2、停工留薪期工資期間按原工資福利支付。原工資指的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住院期間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前提住院;根據當地標準確定。
4、交通費和食宿費前提在籌地區以外就醫,根據實際產生的費用及票據確定。
5、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本人工資。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工傷出院后可得到哪些補償,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工傷出院后,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致殘的,享受傷殘待遇。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勞動者可以享受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補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四、海鹽地區傷殘等級鑒定賠償是怎樣的
可根據國家發布的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來計算一、醫療費賠償金額=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
二、誤工費定殘日之前是誤工,應計算為誤工費,定殘日之后為殘疾賠償金;同時死亡人員的家屬在辦理喪葬事宜期間也有誤工費;精神損害導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受害人本人的誤工費。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三、護理費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賠償金額=誤工費賠償金額
2、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護工同等級別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護工人數(原則1人,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護工人數出具意見)
四、交通費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必要的交通費用(通常按照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車旅標準)
五、住宿費住宿費賠償金額=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車旅標準×住宿天數
五、東麗區工傷后復工調崗糾紛律師費怎么收
(一)代理民事案件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最高不超過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爭議標的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續費;爭議標的超過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續費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規定標準分段收取
爭議標的額 收費標準
10001至100000元
5%
100001至500000元
4%
500001至1000000元
3%
1000001至10000000元
2%
10000001元以上
1%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最高不超過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包括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最高不超過3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最高不超過3000元/件;
3一審案件最高不超過6000元/件;
4二審案件最高不超過6000元/件;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最高不超過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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