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人和律師事務所
一、東莞律師事務所變更登記申報所需材料有什么
1、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變更申請
1、《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會議決議或國資所主管機關的決定;
3、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2、律師事務所章程或協議變更申請
1、《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2、全體合伙人簽名的新章程、協議、個人所負責人簽名的章程或國資所主管機關蓋章同意的章程。
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變更而需要修改章程協議的,合伙人變更的備案材料應當與章程協議變更的材料同時提交。
3、入伙備案
1、《律師事務所律師入伙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2、入伙人簽名的入伙申請書;
3、有效的合伙人會議決議;
4、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4、退伙或除名備案
1、《律師事務所退伙(除名)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2、退伙人簽名的退伙申請書(除名、死亡的不需提供);
3、有效的合伙人會議決議;
4、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5、律師事務所住所變更申請
1、《律師事務所住所變更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會議決議或國資所主管機關的決定(個人所不需提供);
3、新住所的使用證明,如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等。
4、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二、東莞律師執業申報所需材料有哪些
全部材料一式兩份;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統一用A4紙,所有復印件應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后加蓋公章,申報時應帶同所有原件以供核對1、《律師執業證呈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登記表。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正、副本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藍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張;
3、最高學歷證明復印件。
4、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5、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1、實習證;
2、《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
3、集中培訓結業證書復印件;
4、《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登記表。
6、與接收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
7、無其他職業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1、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應提交原單位批準辭職的正式文件(由原單位人事部門出具);
2、其他從業人員,應提交已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協議書、證明書(由原單位人事部門與申請人共同簽訂);
3、城鎮無業人員,應提交證、待業證或未從事其他職業的證明(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
4、農村無業人員,應提交未從事其他職業的證明(由所在鄉鎮以上政府出具);
5、離崗退養或退休人員,應提供離崗退養正式批文或退休證復印件;
6、軍隊轉業、復員、退伍人員,應提交轉業證或自主擇業證、復員證、退伍證。
以上1-4類人員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畢業的,還應提交就業報到證復印件。
8、申請人聘用合同期限內在戶籍地或執業地存放人事檔案的證明材料(由勞動、人事等部門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交費憑證)復印件。
9、申請人有執業經歷的,可不提交第5項材料。
10、申請兼職執業的,除提交上述1-6項材料外,還需提交
1、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2、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3、近期工作證復印件。
11、律師事務所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的憑證。
12、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在外省,以及在外省有執業經歷的,在本省申請執業前必須先申請調取資格(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檔案及執業檔案。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在本省,在外省無執業經歷的,不需調檔。
13、申請執業許可時,受理單位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東莞哪有好的取保候審律師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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