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咨道律師事務所
一、溫州找律師訴訟費給多少,具體有哪些
1、民事案件收費
1、無財產爭議案件
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書案件
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3、律師見證
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4、代辦公證
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5、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
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2、刑事案件收費
1、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
6000-18000元人民幣;
2、審查起訴階段
6000-30000元人民幣;
3、審判階段
8000-50000元人民幣;
4、代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6000-60000之間協商收費。
5、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費
1、爭議標在10萬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務費;
2、爭議標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務費;
3、爭議標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務費;
4、爭議標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務費;
5、爭議標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1%服務費;
6、爭議標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
5%服務費。
注以上是不同案件律師費用收取標準,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長途電話費等由委托方承擔,該等費用可以實報實銷。
二、朋友在溫州生活了,咨詢下溫州法醫鑒定流程是什么
法醫病理鑒定主要涉及以下
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系,對于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復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斷。
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后到尸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于偵查范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尸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
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
五、是鑒別生前傷與死后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后經過的時間。在鑒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發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三、江門交通事故認定書哪個律師事務所做的好
專業分析(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
標的額費率
10萬元以下的部分(含10萬元)
6%
10-50萬元的部分(含50萬元)
5%
50-100萬元的部分(含100萬元)
4%
100-500萬元的部分(含500萬元)
3%
500-1000萬元的部分(含1000萬元)
2%
1000-5000萬元的部分(含5000萬元)
1%
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0.
5%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累計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內約定計時收費的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浮動幅度
20%
(四)增加反訴的案件,反訴部分可以按以上標準酌減收費。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六)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
四、定興縣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要求是怎樣的
(一)有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限定的名稱(二)有固定的適合律師執業的辦公場所
(三)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四)有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書面合伙(合作)協議
(五)有3名以上的發起人。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手續
1、申請書;
2、律師事務所章程;
3、發起人名單、履歷、身份證、律師資格證書、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保證書;
4、資本證明;
5、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以下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執業場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組織設置;
(四)律師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和變換流程;
(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七)開辦資本的數額和來源;
(八)財務管理規則、分配規則和債務承受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變換、終止的要求和流程;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修改流程;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引用法規
[1]《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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