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源區離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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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起訴離婚,離婚孩子歸誰,孩子歸男方,孩子歸女方嗎
對于女方起訴離婚,離婚孩子歸誰,孩子歸男方,孩子歸女方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很可能歸女方! 根據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相關確定法律, 一、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同時,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 四、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具體協議時,應將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方式、時間、交接辦法、撫育費用的負擔等約定清楚。 六、如果離婚以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二、在河源登記結婚且戶口都在河源,現在男方在山東能否起訴離婚
在法律上結婚和離婚都是自由的,只要雙方愿意就可以,離婚也一樣,但是離婚相對比較復雜一點,因為離婚涉及到財產、孩子撫養權問題,所以會存在爭議。如果雙方同意離婚,能夠處理好財產分割或者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那么協議離婚是最快最為便捷的方式,只要雙方拿著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去一方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就可以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問題存在爭議,那么需要走法律程序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難以治愈的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形,不存在以上情形時提出的離婚,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離,所以往往需要二次提起訴訟。二次提起的時間是第一次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后。
三、都雙方在異地,想起訴離婚怎么起訴
1、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你提起的離婚訴訟,首選的是對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2、對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你就去你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3、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就去對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就去你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4、對方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或者被監禁的,就去你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5、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就去你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6、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就去對方的住所地或對方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就去你那或者對方的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四、分居三年了,戶口在男方,起訴離婚可以在工作的地方起訴嗎
1、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當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協議主要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孩子撫養權的分配以及一些約定,然后就帶上協議書、身份證明、結婚證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快速、方便、簡單。
2、如果是一方或者雙方不愿意離婚,或者雙方都愿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問題、孩子撫養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存在爭議,那么只能選擇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特點就是程序復雜、時間漫長,第一次訴訟還可能離不掉,需要二次訴訟。
3、《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五、起訴離婚,是在原告方戶籍所在地起訴,還是被告方
1.起訴離婚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在異地工作生活滿一年以上(住院就醫除外),向被告工作、生活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
3.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在異地工作生活滿一年以上(住院就醫除外),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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