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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律師在網上立案,要怎樣查看律師說網上省查,要怎樣查看
登錄法院相關官方網站,可以查詢案件信息,需要案號,當事人信息。案件的進展信息都可以查看到。其他方式
法院傳票的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的,通過其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并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二、接到律師函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接到律師函的,當事人應當先清除糾紛的重點,可以找到對方進行協商,然后簽訂相應的協議并且盡快履行。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收到了律師函但是仍然不予理會的,則對方可能會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函是表明糾紛的一方已經對雙方間的糾紛準備訴訟到法院的一個提前告知,其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后果,只會起到一種警示作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達人與mcn機構解約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醫療機構舉證責任的
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一、患者的初步證明責任;
我國的醫療事故糾紛訴訟以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責任為核心,但并不是說患方就不負有任何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的事實。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經神損害等。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則其賠償請求權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則原告將承擔敗訴的責任。
二、醫療機構承擔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從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國因醫療行為侵權的訴訟中,開始實行舉證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醫療行為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而改由醫療機構來承擔。這一轉變來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該規定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
(一)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依據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確定“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基于從醫患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考慮,由于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與信息不對等,導致患方存在舉證上的障礙,因而以舉證責任倒置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理由
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而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患方往往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其對醫學知識的匱乏以及對診療手段,診療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難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其次診療護理雖然都有病歷記載,但這些病歷都在醫師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制病歷,也僅局限于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客觀病歷。而對于主觀病歷則患者很難取得,更談不上舉證,而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負擔,醫療機構則是距離證據最近、控制證據的一方,應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再次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不可能認知、分辯。如患者處于植物人狀態等情況,而醫療機構則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證據的。
最后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而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并非加重醫療機構的舉證負擔。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
首先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患類糾紛案件可以依民事責任法律性質分為醫療服務合同的違約糾紛訴訟和醫患間的侵權訴訟,而醫患間的侵權訴訟又可分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和因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將舉證責任倒置僅限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就意味著因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和因醫療服務合同違約的訴訟均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
其次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果關系和過錯是否存在的范圍,醫療機構按照該規定的責任分配,是負責舉證說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以解決醫患之間爭議的醫療行為是否恰當,是否是這種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的事實問題,而對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的其他問題,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濫用舉證責任倒置的現象從法律上予以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對醫患雙方都是有利的。從患者方舉證責任分配的來說,需要通過舉證證明自己是適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權利是法律予以保護的,包括當事人自己的身份、與醫療機構醫療關系的存在、損害結果的存在和程度等;從醫療機構來說,舉證的目的是證明自己的行為與原告方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過錯等,包括醫療機構的資格、醫療關系是否存在、損害結果是否存在、醫療行為與后果的關系、醫療行為有無過錯、患者是否存在過錯等。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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